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
2、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3年省级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和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3〕21 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外国人在华工作有关规定。
1、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2、学校以实施中等(含普通中学)及其以下学校教育为限;
3、学校招生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持有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
4、学校的课程设置、教材和教学计划,由学校自行确定;
5、办学经费由申请人自筹解决;
6、申请开办学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2)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3)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它办学条件;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5)申请人证明文件;
(6)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7)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8)师资来源。
1、开办学校的申请书(包括办学宗旨、招生计划、招生区域、办学规模等);
2、学校章程;
3、申请人证明文件;
4、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5、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6、师资来源。
注:以上材料纸质5份。
1、申办学校或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向当地设区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当地设区市教育局向省教育厅报送申请材料;
2、省教育厅对申办学校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实地评审;
4、省教育厅在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办学校申请材料审核审批工作;
5、根据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省教育厅下达同意(或不同意)举办×××国际学校的批复,并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布。
2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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