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2、《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四条至十九条);
4、《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卫生部令第50号);
5、《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6、《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拟生产产品目录及产品配方;
3、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型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产品需分别列出;
4、生产厂区总平面图(生产厂区包括生产车间、检验场地及生产有关的仓库等辅助场地);
5、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齐备平面布置图);图纸需真实标明尺寸;
6、生产条件(主要生产设备清单、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洁净车间洁净度检测报告);
7、质量保证体系(生产卫生质量管理制度目录、检验设备清单、组织管理结构和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名单、自检项目);
8、其它资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新建企业不需要))。
1、受理;
2、审核;
3、复审;
4、审定。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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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由企业所在地的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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