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
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说明。
注: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1、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
3、审核;
4、决定。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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