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含国际船舶运输与班轮运输、无船承运、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等)产品概述:
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其中,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是指以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或者以《海运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提供的定期国际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是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条例。于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含国际船舶运输与班轮运输、无船承运、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等必备条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需符合如下条件:
1、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2、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3、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4、有具备交通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5、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6、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投资各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需符合如下条件:
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高级业务管理人员是指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在国际海运企业或者国际海运辅助企业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中国公民;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具有同港口和海关等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能力;3、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2、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3、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依照《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2003年第1号)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库设施;
3、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及堆场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车辆、装卸机械、堆场、集装箱检查设备、设施;
3、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的批准,依照《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外经贸部令2000年第1号)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15年以上从事航运的资历;
2、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港口城市设立经交通部批准的常驻代表机构满3年;
3、其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拟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合作形式经营航线,经批准取得航线经营权的,视同满足本条件);经营不定期船运输的外国航商,须在中国有稳定的货源;
4、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两年没有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含国际船舶运输与班轮运输、无船承运、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等资料清单:
一、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合资或者合作协议;
4、投资者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件;
5、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
7、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8、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3、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4、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5、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件;
6、关于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者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3、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4、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5、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件;
6、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四、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或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合资或者合营协议;
4、投资者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件。
五、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的批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
4、申请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5、独资船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委任书和董事会成员的名单及简历;
6、申请者的提单样本;
7、经营航线的批准文件和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文件的影印件;
8、商务部和交通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含国际船舶运输与班轮运输、无船承运、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等:
一、共同程序: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4、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政府网站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行政
(二)非共同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的申请以及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并在法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转报交通部。
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含国际船舶运输与班轮运输、无船承运、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等预计完成时间:自资料准备齐全开始40-95个工作日:
一、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行政许可之办理时限:
1、审核机关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
2、行政许可机关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二、外国航运公司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为投资者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承揽货物、代签提单、代结运费、代签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之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
三、外国航运公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为投资者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承揽货物、代签提单、代结运费、代签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之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
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含国际船舶运输与班轮运输、无船承运、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等收费说明:
1、知企网的报价为知企网的咨询服务费,不包含其他费用;
2、此项目审批官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含国际船舶运输与班轮运输、无船承运、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等注意事项: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以及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非正常、合理的收费水平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2、在会计账薄之外暗中给予客户回扣,以承揽业务;
3、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交易当事人自主选择国际海运;
4、辅助业务经营者,或者以其相关产业的垄断地位诱导交易当事人,排斥同业竞争;
5、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1、调查机关对“损害公平竞争”或者“损害交易对方”的认定,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答:1、对托运人自由选择承运人造成妨碍;
2、影响货物的正常出运;
3、以帐外暗中回扣承揽货物,扭曲市场竞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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