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15项。
1、期刊的申请报告;
2、合作各方签署的项目协议书或合同书;
3、境外期刊的资信材料;
4、拟进行项目合作的样刊;
5、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1、出版单位经主办单位同意后向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1、法定期限:15日;
2、承诺期限:15日。
此项目无官费,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出版合作项目的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限界满,需要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合作期限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报送原审批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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