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7条。
1、申请人能够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愿意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管理;
2、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在场地、语言等方面不能满足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一定数量、信仰同一宗教并使用同一语种的常住外国人;
4、有适合指定为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处所;
5、有适合主持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的人员;
6、有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保证参加活动人员为外国人。
1、申请书(申请人填写的格式文本,包括拟举行的宗教活动的主要内容、活动形式、参与人数、活动时间、参与宗教活动人员情况、不在现有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的原因等主要内容);
2、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产权证明及产权人同意进行临时宗教活动的书面意见;
3、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联系人名单和基本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4、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在消防、安全、卫生、开放等方面符合举行宗教活动要求的证明;
5、主持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6、地点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7、行政许可办理机关要求并已经公示的其他材料。
1、申请;
2、受理;
3、协办;
4、总审;
5、会审;
6、签发。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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