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经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1、《农业部畜禽遗传资源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畜禽遗传资源合作研究合同(复印件);
4、与境外合作者签订的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原件)。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农业部畜禽遗传资源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送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评估或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20个工作日(评估或者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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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批准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合作研究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的情况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问:审批内容是什么?
1、研究目的、范围和合作期限是否明确;
2、是否符合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
3、双方知识产权归属是否明确、研究成果共享方案是否合理;
4、是否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
5、是否有合理的国家共享惠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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