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3、《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2、符合标准的相关材料。
1、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2、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含合作协议)和章程;
4、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审批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身份证明;
6、《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7、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8、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9、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审查《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3、农业部种子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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