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6号)。
1、申请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承担物业管理职能的单位主管部门;
2、可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社区限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
3、需接收转播卫星电视节目的需申办《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1、申请书(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证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尚不具备与该社区联网的条件);
2、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
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
4、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1、申请;
2、审核;
3、批准。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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