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是指在外国(地区)依法设立的从事经济、贸易、投资合作等活动(业务范围涉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慈善、公益事业等领域的除外),但其名称与组织形式都不是公司、企业、基金会的组织。
1、必须在所在国合法注册;
2、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
3、必须提供文件规定的各类材料;
4、必须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1、由境外机构董事长(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署的设立/延期/变更常驻代表处申请书(正本);
2、境外机构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开业证书(还需提供机构章程);
3、与该组织机构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与信用证明(正本);
4、由该组织机构董事长(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署的对其常驻代表处的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授权期限等(正本);
5、如仅变更常驻代表处办公地址,变更申请书可由代表处直接提出而无须派出机构签署;
6、常驻代表处办公地点用房的落实证明(如系非涉外宾馆、写字楼,还需提供公安或相关部门设址同意函);
7、填写常驻代表处设立/延期/变更申报表,人员登记表;
8、承办单位向我厅呈报关于为境外组织设立常驻代表处的承办报告并填写“境外组织设立/延期/变更常驻代表处审批单”;
9、被授权的首席代表,代表的个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如系中方人员,还需提供政审材料)。
1、企业提交申请;
2、省商务厅初审;
3、行文上报商务部审批;
4、颁发批准证书。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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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须在其所在国或地区合法注册或依法设立一年,信用状况良好,且其本身或主要会员须与中国开展过一定的经贸有好交流;注册地对资本有要求的,注册资本应在一万美元以上。
问:什么情况不予办理?
答:依法设立未满一年,信誉不好,申报资料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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