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a)本规则适用于为他人提供下列训练的飞行训练中心:
(1)为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以下简称CCAR)第121部、第135部的要求,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提供的训练,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干租训练中心的训练设备实施的训练除外;
(2)中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按照CCAR第61部获得和保持航空器型别等级需接受的训练和检查;
(3)中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按照CCAR第61部获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需接受的训练。
(b)按照CCAR第91部或第141部通过审定,被批准从事本条(a)(2)、(a)(3)款所述训练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或飞行学校,无需按照本规则进行再次审定。
申请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申请人,其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飞行训练中心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申请批准的训练课程;
(3)申请人的签字。
2、申请人应递交的相关申请文件包括:
(1)训练管理手册;
(2)载明训练中心主要管理人员、教员和检查员的简历和资格的文件;
(3)训练中使用的航空器、飞行训练器、飞行模拟机和其他教学设备的清单。清单中应当注明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飞行训练器、飞行模拟机的鉴定等级,以及这些设备的产权情况;
(4)使用的各类训练大纲和教材;
(5)按照局方公布的运行规范标准格式填写的运行规范草案;
(6)对审定活动日程的建议。
1、受理;
2、审核;
3、审批。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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