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10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部第349号公告(2004年颁布)。
1、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经营许可证;
2、二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3、具有标识内容和标注方法说明;
4、具有标识设计式样。
1、《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
2、标签式样或其他说明文件;
3、标识说明(如标识大小、尺寸比例、颜色、在产品包装上的部位、牢固度、附着力等);
4、运输过程中标识使用说明;
5、农业部颁发的境外贸易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和相关批准文件(均为复印件);
6、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如品种审定证书、农药登记证、肥料登记证、新兽药证书及其生产许可证书和经营证书,均为复印件);
7、申请人应当在报检后30日内,向农业部报送《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境信息反馈表》,并于有效期后30日内将未使用的进口标识退回农业部。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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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为境内公司。
问:审批内容有哪些?
答:1、转基因生物的特性;
2、标识内容;
3、标注部位;
4、转基因生物入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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