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2、《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国渔检(法)[2000]37号);
3、《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国渔检(产)[2002]93号)。
1、《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
2、工厂概况(包括产品的生产历史和现状,生产、检测设备的情况,技术人员状况);
3、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船用产品图纸及技术文件批准号;
4、产品的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5、产品技术标准目录(执行企业标准、其他国家标准或其他行业标准的,应提供相应的技术标准);
6、产品型式试验大纲;
7、产品出厂试验大纲(或出厂验收条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一式2份。
1、材料接收: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接收申请人递交的《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现场查验,提出意见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
2、申请受理:船检局办公室受理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转送的申请材料,境外企业,或所在省未设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以及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未经部局委托开展船用产品检验业务的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3、事项审查:船检局产品检验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审批方案;
4、办理批件:船检局办公室对审批方案进行复核,报经局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3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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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的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问:审批内容是什么?
答:企业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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