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
(1)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
(2)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3)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4)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在影剧场(院)举办其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1、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
(1)活动方案和说明;
(2)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3)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身份的证明材料;
3、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个人,必须提交有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及举办活动的相应条件,合法的身份证件;
4、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
(2)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和任务分配、识别标志;
(3)场地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
(4)入场票证的管理、查验措施;
(5)场地人员的核定容量;
(6)迅速疏散人员的预备措施。
1、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实施机关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期即为受理;
3、实施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许可证件;
4、实施机关不予许可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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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由各分县局治安部门组织实施;
2、3000人以上的由市局治安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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