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
1、建设项目符合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具备避洪功能;
2、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方案;
3、有关专家组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评价意见;
4、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符合蓄滞洪区土地利用、开发,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符合防洪和避洪的要求,保持蓄洪能力,减少洪灾损失。
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原件,6份);
2、建设项目及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原件,6份);
3、《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好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原件,6份);
4、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议意见书(原件,6份)。
1、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审查办理;
2、省防办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并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此项目不含官费,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新建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必须同时建设避洪设施,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防汛主管部门审批,不具备避洪设施的,不予批准。
问:办理对象是什么?
答:企业及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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