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1、《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期货经纪”、“期货代理”或者其它类似字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
七、全体拟出资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国公司法人资格,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其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
2、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
5、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7、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8、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受让或者参股期货经纪公的行为。 拟出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净资产的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2)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注册资本、净资产均达到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的,对盈利不作要求,但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
(4)若拟出资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的,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八、有利于期货市场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
一、筹建阶段:
1、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请示;
2、经全体拟出资人协商认可的期货经纪公司筹建方案,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期货经纪公司筹建进度安排、可行性分析和业务计划书、拟建立的规章制度等;
3、全体拟出资人关于共同出资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协议;
4、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拟出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拟出资人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该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在下半年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拟出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拟出资人当年度上半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
5、全体拟出资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由其盖章确认;
6、各拟出资人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
7、经全体拟出资人共同指定的筹建负责人的名单、简历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8、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申请人须提供地方政府关于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要性和其它相关事宜的意见。
二、开业阶段:
1、申请期货经纪公司开业的报告; 2
2、筹建情况的说明;
3、公司章程(草案);
4、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经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同意的期货经纪合同样本、经纪业务规则(含网上交易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协议(草案)及管理制度; 6
6、公司的承诺书,承诺截止申请开业之日,公司的股东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期货经纪公司股东的所有条件要求;
7、公司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名册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8、公司拟任职的董事、监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名册及其任职资格证明;
9、拟聘用的其它期货从业人员名册及其期货从业资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10、拟聘用的其它期货业务辅助人员名册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
11、经营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该场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1
12、拟使用的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的设施情况说明;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一、筹建:
1、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由全体拟出资人共同指定的申请人向公司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驻的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文件及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若拟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拟出资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复审后,向全体拟出资人共同指定的申请人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筹建公司的决定,抄送公司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公司的筹建工作应当自收到准予筹建公司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于筹建期满前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延期筹建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予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开业:
1、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公司开业申请文件及材料进行审核,对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包括:
(1)申请文件及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相符;
(2)注册资本足额到位;
(3)有规范的公司章程;
(4)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并已经过考核谈话;
(5)从业人员已取得从业资格;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7)业务规则、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8)有符合期货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3、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公司开业申请文件及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
4、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向申请人出具关于同意或者不同意公司开业的决定,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申请人持《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向中国证监会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公司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其住所的显着位置张贴公告并至少保持三十日,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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