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蓄电池,“产品名称”栏填写铅酸蓄电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栏填写,“规格”栏按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填写最大规格,即最大容量(Ah)。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监测报告出具的达标证明原件或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有资质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的监测报告(复印件),报告中须含废气排放口的铅尘、铅烟、硫酸雾含量,废水中铅含量、PH值;对于有废水处理系统但废水循环使用企业,可不需提供废水排放口的相关监测报告,但企业必须提供环保部门证明原件;对于废水由其它机构处理而没有废水处理系统的企业,必须有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5、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注: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1、申请和受理;
2、企业实地核查;
3、产品抽样与检验;
4、审定与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2、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3、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4、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5、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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