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
2、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适用于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下列工程:
1、飞行区土质地带大面积沉陷的处理工程、飞行区排水设施的整修维护工程等;
2、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整修维护工程及道面盖被“工程”;
3、道、滑行道、机坪的改扩建工程;
4、建和更新改造助航灯光及其电缆的工程;
5、响民用航空器活动的其他工程。
1、航主管部门对该工程初步设计或开工的批复文件一份;
2、程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组织机构编写的施工管理实施方案一份;
3、场管理机构与工程建设单位、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签订的安全保证责任书各一份;
4、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的安全措施一份。其内容应当包括:
(1)工总平面图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区域围界,标志线、标志灯布置,堆料场位置,大型机具停放位置,施工车辆通行路线,施工人员进出施工现场道口等;
(2)响飞机滑行、停放的情况和临时采取的措施;
(3)响机场消防、应急救援通道的情况和临时采取的措施;
(4)及跑道入口内移的,对道面标志、助航灯光临时采取的措施;
(5)临时设置的进入飞行区及其他限制区的出入口的控制措施;
(6)施工中的飘浮物、灰尘的控制措施;
(7)施工噪声及其他污染的控制措施;
(8)工机具影响机场运行标准的情况和控制措施;
(9)经批准的施工期间,对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影响和变动的情况;
(10)机场导航设施正常工作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航总局关于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和航班运行时刻的批复文件。
1、机场管理机构上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2、受理;
3、审核;
4、批准。
自接到机场管理机构的施工申请后1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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