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随着金融业向纵深发展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混业创新的产物,其主要特点是积聚散户的资金汇成一大笔资金投向指定的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基金等。
1、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3、最近一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书;
2、计划说明书;
3、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
4、资产托管协议及与资产托管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5、推广方案、推广代理协议;
6、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及服务协议;
7、证券公司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投资主办人签署的承诺书;
8、法律意见书;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1、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
3、审查;
5、决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对前款规定的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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