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以及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的规定,全国现已全面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需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即日起应当依法向企业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1、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3、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专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准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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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申办机构是哪里?
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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