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15号令)第9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1、报告书的编制必须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进行编制;
2、报告书的编制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的要求;
3、建设项目用水量必须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的要求;
4、建设项目取水量必须符合当地水资源配置要求和政策要求;
5、建设项目不会对其它用水户和当地水环境产生影响。
1、报告书(送审稿)一式二十份;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3、审查机关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1、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省水资办审查;
2、省水资办在法定的期限内先组织初审;之后确定审查专家和相关单位,再组织召开审查会,提出专家评审组意见,申请人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机关审核后出具审查意见。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此项目不含官费,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办理对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
问:有效期为多久?
答:许可文件有效期3年。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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