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开户许可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一种开设基本帐户的凭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此证,办理其它金融往来业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1、企业法人;
2、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3、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4、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独立核算);
5、社会团体;
6、外地常设机构、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
7、法律服务所;
8、国家法律允许的宗教组织。
1、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2)其它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3)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2、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2)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3)存款人因其它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3、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2)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3)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4)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5)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7)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9)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10)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其它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4、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并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并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5、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它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有效证件;
(7)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6、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本事项“申请材料”第1、2、3、4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2)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并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3)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并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4)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5)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本事项“申请材料”第5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注:以上材料需提交1份。
1、申请人向申请银行提交开户资料;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2个工作日。
此项目无官费,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1、款人如需变更单位名称、法人等事项,应书面向开户行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如变更后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变更后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有权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经开户行签署意见后持原开户许可证正、付本或审核卡到当地人民银行换发新证(卡);
2、款人如需撤销存款帐户,必须向开户行交回开户许可证正本由开户行于7日内报送人民银行进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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