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1、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应提交:
(1)《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3)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6)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的证明;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变更股东或者合伙人、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应提交:
(1)《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3)转让协议书;
(4)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变更组织形式,应提交:
(1)《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实施方案;
(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4、因合并、分立新设立保险经纪机构的,按照保险经纪机构的设立提交申请材料。
注:(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提交申报资料;
2、受理;
3、审批;
4、决定。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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