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和产品样品:
1、进口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中英文填写);
2、代理人需提交生产企业委托登记授权书;
3、提交申请资料(中英文一式二份),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
(2)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3)品来源、组成成分和制造方法;
(4)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5)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和商标;
(6)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7)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
(8)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9)饲喂试验资料及推广应用情况;
(10)其他相关资料。
1、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
3、审核;
4、决定。
3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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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未取得产品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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