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1、申请的呼号应符合《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申请的呼号应符合国家关于无线电台呼号的分配规划;
3、有可利用的呼号资源;
4、拟使用呼号的电台应是固定电台(工作频率28MHz以下)、航空电台、航空器电台、海岸电台、船舶电台、广播电台、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电台、业余电台等国家规定须核配无线电台(站)呼号的电台类型;
5、相关台(站)具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6、相关台(站)的无线电网络设计合理,无线电频率有效使用,工作条件安全可靠,电磁环境符合相关要求;
7、相关台(站)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金、站址及设施,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8、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9、相关台(站)的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10、相关台(站)不会对已经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11、相关台(站)有可利用的频率资源,无线电台(站)拟用频率需国际、国内协调的,应当完成国际、国内协调;
12、相关台(站)具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的其他条件(开展涉及国家安全、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气象等业务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涉及电信业务经营,应当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13、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1、申请函并附有关申请表格;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资金、站址及设施等状况;
3、相关的无线电台执照,或者以下4至7项材料;
4、相关无线电台(站)的工作条件、具体用途、电磁环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必要时,提交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大型无线电台站);
5、无线电网络设计报告,包括如何有效使用无线电频率;
6、相关无线电台(站)的相关的管理措施;
7、相关无线电台(站)如需国际、国内协调,应当提供已完成国际、国内协调的相关资料。
1、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进行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予以批准的,应当出具批准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初审的,应当尽快完成初审,并将申请人的全部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初审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变更无线电台(站)呼号的,应当向原指配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指配;
5、无线电台(站)呼号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指配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20-40个工作日。
此项目无官费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申请材料必须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问:受理单位是什么?
答: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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