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2、《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国渔检(法)[2003]31号);
3、《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1993]农(渔检)字第2号,1997年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4、《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规定》(国渔检(法)[2003]21号)。
受理下列船舶设计图纸:
(1)远洋渔业船舶;
(2)油船;
(3)大于和等于500总吨位的国内渔业船舶;
(4)全国统一建造的渔业执法船。
1、《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3、全套设计图纸及目录。
1、材料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法规技术监督处受理申请人递交的《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船检局质量监督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
3、办理批件。船检局法规技术监督处对审批方案进行复核,报局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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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的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问:审批内容是什么?
1、船型编号;
2、图纸是否符合有关公约、规范、规则和标准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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