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
1、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2、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3、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4、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5、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申请人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本人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并出具下列手续: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2、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3、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4、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1、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
3、审核;
4、审定;
5、告知。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1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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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人不得有下列任何情形: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2、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4、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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