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2、《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文化部、公安部1984年2月颁布)第十四条: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已经引入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
1、有申请机构名称、申请项目及内容、理由;
2、有实施工程方案;
3、有使用电器规章制度及安全措施。
1、申请报告,应包括: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和理由等(复印件1份);
2、电器设备使用安全措施(复印件1份);
3、防火措施(复印件1份);
4、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意见书(复印件1份)。
1、受理;
2、审查;
3、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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