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注: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审定与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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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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