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一定海域的权利。
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本市海域的申请。
1、海域使用申请书(一式五份);
2、项目用海申请报告(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拟用海选址、范围、面积等用海情况、占用海岸线情况、项目用海平面布置情况、利益相关者协调情况等);
3、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并已经修改完善且在有效期内的报告书);
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5、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包括宗海位置图和宗海界址图,应由具备海洋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统一采用WGS-84坐标,一式六份);
6、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个人的需要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资金证明等;
7、油气开采项目提交油田开发总体方案;
8、国家级保护区内开发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
9、有批准或者核准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10、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有关审批文件;
11、填海面积超过200公顷的,对项目用海面积、用途、规划布局和相关规划的审批情况等问题的说明材料;
12、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一、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报国务院审批项目审核程序:
1、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核准之前,向国家海洋局提出项目用海预审申请;
2、国家海洋局收到预审申请材料后,组织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建设项目单位在限期内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收到认证报告后,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3、国家海洋局进行预审,并出具用海预审意见,涉及使用海域进行填海的,在用海预审意见中明确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的相应额度;
4、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向国家海洋局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国家海洋局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征求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意见,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还应当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5、在综合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国家海洋局依照规定对项目用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报国务院审批项目审核程序:
1、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理机关,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核机关;受理机关和审核机关之间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查机关;
2、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人的海域使用申请,跨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同一项目用海含不同用海类型的,应当按项目整体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3、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受理机关应当对项目用海内容进行公示。
按照《行政许可法》、《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和地方有关法规执行,其中海域使用论证所需时间不计在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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