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集成电路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22号)。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单元”一栏填写IC卡(带触点)、IC卡(无触点)、IC卡读写机,IC卡读写机应在“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规格型号。如果企业申请办理双界面卡、复合卡生产许可证,须同时申请IC卡(带触点)、IC卡(无触点)两个产品单元,并在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中填写“双界面卡”和(或)“复合卡”;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经营范围应含所申报的全部产品);
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注: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1、申请和受理;
2、企业实地核查;
3、产品抽样与检验;
4、审定与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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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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