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0年7月4日国发〔2010〕21号)附件2第62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目录的决定》(2011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附件2第二部分第23项: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由市州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下放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1999年8月29日国办发〔1999〕77号)《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一、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管理人员和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取得技术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
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8、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按气功功法门类成立社会团体,或者气功功法门类成立或变相成立上下隶属的组织,实行垂直或变相垂直领导;
(2)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借机聚敛钱财;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制作、经营或者散发标明具有气功功法效力的物品;出售“信息物”;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报送申请材料。
二、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3、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5、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6、有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取得技术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
7、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8、已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和健身气功活动,须提前30个工作日报送以下材料:
1、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或活动的申请书;
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3、举办者和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5、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6、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提交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决定。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此项目无官费,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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