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黑政发[2005]18号)362项 。
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
1、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2、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3、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4、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5、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1、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
2、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2)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3)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4)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1、办理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的公民,应当向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即时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
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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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审查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决定;
2、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告知申办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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