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外成套项目是指在我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低息贷款或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承担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援外物资项目”是在我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低息贷款或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承担的援外物资项目(包括一般物资项目和单项设备项目)。
一、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条件:
1、援外施工企业资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分为A级和B级两个等级;
2、A级援外施工企业可以承担所有援外成套项目的施工任务;B级援外施工企业只可以承担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援外成套项目的施工任务;
3、A级或B级援外施工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降级或晋级。
二、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条件:
1、援外物资企业资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分为A级、B级和C级三个等级;
2、A级援外物资企业可以承担所有援外物资项目;B级援外物资企业只可以承担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援外物资项目;C级援外物资企业只可以承担总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援外物资项目;
3、A级、B级或C级援外物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降级或晋级。
三、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条件:
(一)A级援外施工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1、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2、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一级(含)以上或相应等级的技术资质;
3、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4、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且认证资格有效;
5、(核验)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6、(核验)前2年的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7、(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二)B级援外施工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1、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2、具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二级(含)以上或相应等级的技术资质;
3、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4、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且认证资格有效;
5、申请(核验)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6、申请(核验)前2年的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7、申请(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四、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条件:
(一)A级援外物资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1、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2、已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3、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4、申请(核验)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5、申请(核验)前2年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6、申请(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二)B级援外物资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1、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2、已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3、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4、申请(核验)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5、申请(核验)前2年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申请(核验)前2年承担过援外物资项目且累计实施的项目合同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6、申请(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三)C级援外物资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1、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2、已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3、申请(核验)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4、申请(核验)前2年承担过援外物资项目且累计实施的项目合同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申请(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一、申请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须提交:
1、申请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验资报告;
4、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出资人为非自然人的,附其注册登记证明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技术资质证书;
6、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7、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8、经会计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前2个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9、本企业关于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声明;
10、商务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须提交:
1、申请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验资报告;
4、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出资人为非自然人的,附其注册登记证明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证明文件;
6、经会计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前2个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7、本企业关于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声明;
8、商务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1、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商务部申请援外施工企业资格。其他企业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合格的,将初核意见连同企业资格申请文件一并报商务部审核;
2、商务部应在受理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或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完成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结果。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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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援外物资企业在资格核验公告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未能送达核验文件的,其资格丧失,并自资格核验公告规定的截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格。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商务部应当给予该企业警告,撤销其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可以撤销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
(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资格许可决定的;
(二)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授予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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