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六十七项;
2、《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第四条、第九条;
3、《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水保〔2003〕202号)第二条、第五条。
一、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
1、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2、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5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3、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超过80%;
4、具有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5、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
二、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
1、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2、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5名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超过70%;
3、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4、具有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5、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
1、申请表一式四份;
2、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在职技术人员统计表、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学历和职称证明(复印件);
5、承担过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6、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设施、设备证明;
7、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1、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送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
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初步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水利部审批。流域机构的下属单位申请取得资格证书的,由流域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水利部从2006年起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的认定工作。六月份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初步审查集中受理时间);
3、水利部组织专家评审;
4、水利部作出审查决定。同意颁发资质证书的,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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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问:办理部门是哪里?
答:水利部水土保持司监测协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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