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在华设立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的活动。
1、申请机构在所在国(地)为合法存续的机构;
2、申请机构对中国友好,具有良好信誉;
3、业务范围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申请设立的目的。
1、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机构简况、设立驻华办事机构的目的、驻华办事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2、申请机构在所在国(地)合法存续的证明;
3、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驻华办事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批准。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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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华办事机构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广电总局提出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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