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
1、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2、专用车产品情况简介;
3、《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4、《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5、《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6、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7、关于专用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
8、申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时,应当在“专用车产品情况简介”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9、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专用车产品许可申请材料。
1、《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一式2份。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车产品时,应当在《申请书》“技术来源和特性说明”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3、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4、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具备专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5、关于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6、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7、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专用车产品包括专用装置和专用功能的检测报告)。
1、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的评价小组,人员来自国内检测和认证机构、技术研究院所、主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的专家等;
2、评价小组采取集中讨论、现场调研、行业调研、主要企业及研究院所走访、专家交流、现场测试及验证等方式商议、确定是否属于新技术、新材料;
3、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提交评价意见;
4、中介机构根据评价小组的评价意见,出具认定报告,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复。
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
此项目无官费,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1、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生产企业,在生产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产品一年后,方可申请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许可;
2、专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特种作业车底盘,仅用于本企业生产专用车产品,不得对外销售。
在本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许可的专用车生产企业,当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包括企业重组、更名、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迁址、增加产品类别、品种或生产地等),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对企业进行考核;达不到《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的,将暂停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准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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