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有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审批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设立复制单位的投资者构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说明复制单位名称、地址,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等;
2、复制单位章程;
3、设立复制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5、复制单位的资金信用证明;
6、复制单位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注:上述材料提交一式一份。
1、申请单位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核;
2、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上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3、新闻出版总署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省新闻出版局在收到总署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单位。
14个工作日(不含总署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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