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三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0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实施机关:证监会。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
1、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2、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
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公告的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二、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
1、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2、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财务信息相关文件: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拟购买资产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确实无法提供的,应当说明原因及相关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拟购买资产的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如有);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拟出售资产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确实无法提供的,应当说明原因及相关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拟出售资产的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如有);
5、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架构编制的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如需);
6、盈利预测报告和审核报告;
7、上市公司董事会、注册会计师关于上市公司最近1年及一期的非标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需);
8、交易对方最近1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如有)。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有关协议、合同和决议:
1、重大资产重组的协议或合同;
2、涉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重要协议或合同;
3、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的补偿协议(涉及《重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4、交易对方内部权力机关批准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决议。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文件:
1、有关部门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2、债权人同意函(涉及债务转移的);
3、关于同意职工安置方案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相关文件(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的);
4、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涉及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5、交易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拟购买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
7、与拟购买资产生产经营有关的资质证明或批准文件;
8、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9、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援引其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的同意书;
10、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资格证书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
11、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并提供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的保密协议及交易进程备忘录;
12、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单位和自然人在董事会就本次重组方案第一次决议前6个月至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之日止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情况的自查报告,并提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就前述单位及自然人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
1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及专业机构意见(如有);
14、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或核准文件(如有);
15、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1、签订协议;
2、支付款项;
3、完成项目、支付尾款。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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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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