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1、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应提交:
(1)《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全体合伙人作出的变更决议;
(3)新增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3年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6)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的证明;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应提交:
(1)《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实施方案;
(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因合并、分立新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按照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提交申请材料。
注: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3、审核;
4、批准。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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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换领许可证。
问:审查原则及标准是什么?
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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