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文物拍卖的规范管理,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1、必须是具有文物拍卖经营资格的单位;
2、文物拍卖标的来源合法(包括:境内依法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持有、经鉴定允许销售的文物,境内法人或自然人合法持有的文物,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合法持有的文物);
3、下列文物不得作为文物拍卖标的:
(1)依照法律应当上缴国家的出土文物;
(2)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等;
(3)依照法律应当作价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文物,包括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和废旧物资回收部门等从其回收、冶炼物中拣选的文物等;
(4)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藏品;
(5)国有文物经营单位收藏的珍贵文物;
(6)属于国有资产,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拍卖的文物;
(7)物主处分权有争议的文物;
(8)其它依法律规定不得投入流通的文物。
4、文物拍卖标的在拍卖前必须经省文物鉴定站鉴定;
5、必须符合《拍卖法》、《文物保护法》及相关的规定。
1、申请公文文本;
2、填写《广东省文物拍卖标的申请表》(一式二份);
3、按规定格式填写《广东省文物拍卖标的清单》(一式二份);
4、省文物鉴定站鉴定意见。
1、递交申请材料;
2、形式性审核材料并告知补正;
3、正式受理;
4、承办人实质性审查;
5、机构负责人审核;
6、厅领导批准-作出决定。
30个工作日(国家文物局规定须提前15个工作日报其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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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物行政部门不负责对文物拍卖标的出具真伪鉴别证明或价格评估证明;
2、参加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的专家,不得在文物拍卖企业任职;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日15日前将拍卖标的资料及审核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问: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的滞留期为多长时间?
答: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的滞留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如有特殊需要,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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