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
企业单位具有安全营运所申请的核设施的能力。
1、《核设施运行许可证申请书》1份(格式参见附表三);
2、符合相关标准的《核设施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10份;
3、《核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意见》(发放运行许可证前半个月)1份;
4、《核设施装料(或投料)后调试报告和试运行报告》10份;
5、《核设施质量保证大纲》(运行阶段)10份;
6、国家核安全局审批以及技术审评所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1、营运单位提交《核设施运行申请书》及其附件(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等其他文件);
2、国家核安全局进行形式审查。形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补充或修正申请材料;形审合格后,国家核安全局受理、立项,交技术审评单位审评;
3、技术审评单位负责技术审评,提出审评问题,申请单位对审评问题及时作出回答、解释,或对资料作相应补充或修改。在对申请项目文件和报告书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得到落实和基本解决后,技术审评单位提出评价报告,交国家核安全局;
4、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文件及汇报材料、技术审评单位提交的评价报告以及国家核安全局提请审议的其他文件进行审议,形成咨询意见;
5、国家核安全局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
6、国家核安全局根据技术审评单位审评意见、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咨询意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的答复,作出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抄送国家有关部门。
20-40个工作日。
1、行政审批核设施运行许可证,不收取费用;
2、技术审评按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办法执行,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所有民用核设施运行许可证的审批,包括:
1、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
2、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4、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5、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问:受理范围是什么?
1、申请单位具有安全营运所申请的核设施的能力,并保证承担全面的安全责任;
2、核动力厂或研究堆申请单位必须在首次满功率运行之日起,其他核设施申请单位必须在首次投料之日起,经十二个月的试运行后,及时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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