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主要内容有:按国家基础测绘分级管理规定由设区市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生产并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含大地测量(控制)、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相关的空间基础地理信息及遥感、航摄资料等。
1、具备独立法人单位主体资格;
2、有明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
3、具备相应的保密制度和保密成果保管条件。
1、测绘成果使用业主或主管部门公函(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适用);测绘成果使用单位若为企业,还须提交工商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证明文件(企业适用);
2、测绘成果所服务项目的立项文件;
3、证明项目已实施的批复文件;
4、与使用本测绘成果有关的技术设计文件;
5、对使用测绘成果的技术要求文件;
6、若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并使用测绘成果,需提交有效的开发(委托)合同;
7、申请无偿使用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需提交相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8、若涉及涉密测绘成果,须提交由当地国家保密部门核发的本单位取得的“涉密工作岗位资格证书”或单位保密工作通过保密部门认证的证明文件。
1、收件;
2、审批(必要时在审批之前,会同受委托的测绘成果保管分发单位或保密部门现场检查);
3、取件。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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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有效,无需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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