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是由国务院针对国内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的单位资格制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第412号令)。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3、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4、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5、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6、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书;
3、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4、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1、申请:省直部门和省直属机构所属单位由所属部门和机构初审并向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其他聘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市外国专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外国专家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转报省外国专家局;
2、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受理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当地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初审后,受理机关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外国专家局审批;
3、审批:省外国专家局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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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对所有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年检,省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年检通知,负责本省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本地区的年检报告。
根据年检的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1、对正常开展聘用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
2、对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一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即暂停资格三个月,三个月后视发现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
3、对因取消、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或连续两年未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注销聘请资格;
4、对聘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吊销聘请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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