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1、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和法定的计量认证;
2、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
3、具备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所需的测试场地(含开阔场及其替代场地、全电波暗室等)、测试仪器、仪表等设施。申请单位检测所需的测试场地、仪器、仪表等设施属于租借的,租借期不得少于一年,且签订有正式的租借合同;租借期间,租借到的设施应当纳入申请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由其独立进行管理和使用;
4、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具有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和本行业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国际、国内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划,熟悉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定;
5、具有详细的检测操作流程、完善的作业指导书和能够有效保护检测申请人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的规章制度;
6、对检测范围内的各项检测项目,具备五次以上的试检测经历;
7、提出明确的检测范围,且与检测范围内的相关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不存在商业利益。
一、《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申请书》及其附表。随申请书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证书(含附件)和计量认证证书(含附件);
2、检测范围内各类设备的试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各五例;
3、申请单位平面图和组织机构框图;
4、申请单位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5、申请单位保护检测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的规章制度;
6、检测范围内检测项目的作业指导书;
7、申请单位典型设备量值溯源描述;
8、技术负责人的详尽个人材料。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与检测范围内相关设备的研发、生产或销售等不存在商业利益的声明材料。
1、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质量体系、检测范围内检测项目的检测能力等进行评审。专家应当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评审内容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3、工业和信息化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但第(二)条规定的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审查期限内。对准予认定的,在作出准予认定决定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认定证书》,证书有效期五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向社会公布认定的检测机构名称、获证时间等情况;对不予认定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工作需要,增加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项目的,在没有申请单位获得该检测项目的认定前,可以临时指定相关检测机构从事该项目的检测工作。但是,有申请单位获得该检测项目的认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原指定;未经认定,临时指定的检测机构不得继续从事该检测项目的检测工作。
20-40个工作日。
此项目无官费,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认定,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检测机构的认定。
问:《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展的什么时间提出申请?
答:《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展的,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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