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注册资本中无国有和集体资本;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开发经营” 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
1、工商询证函;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代码证副本;
4、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5、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6、房屋租赁合同;
7、房产证原件;
8、公司股东身份证;
9、验资报告(超过三个月的提供银行对账单,审计报告);
10、公章、法人章;
11、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1、受理:申请人到省住建厅行政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材料原件、复印件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凭证》,并转交初审人进行初审;
2、审查: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3、复核:办事人员对专家审查的材料进行复核;
4、审签:处室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签;
5、签批:厅分管领导对审签材料进行签批。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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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定资质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没有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资质不再延续。有项目的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先办理项目审查认定手续,后按规定申请资质延续或升为四级。对有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的企业,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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