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第4号,1999年颁布);《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第21号令和2004年7月1日农业部第38号令);
许可对象:申请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国家参与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共2套):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
2、申请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3、进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4、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复印件;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还应当提供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售、收购审批件及购销合同(均为复印件);
5、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应当提供由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成分及规格的说明,以及省级以上专业科研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
6、以贸易为目的的,还应当提供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或授权机构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受理;
2、初审;
3、复审;
4、决定;
5、告知、发证、归档。
20个工作日(需要评审的,评审时间为40个工作日)。
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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