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3号)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2、新闻出版总署公告(第1号,2004年7月15日)行政许可事项表10-2:“期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表16:“期刊变更刊期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表18:“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
1、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在省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的期刊;
2、出版正常的期刊;
3、有符合变更事项所需的办刊条件,如资金、人员、场地等。
1、期刊变更项目及理由;
2、变更后新的名称、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
3、期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和专业技术职务;期刊组织机构简况;
4、期刊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及相应的资金数额、来源;
5、重大变更需提供变更必要性分析及办刊单位状况和办刊条件;
6、主管机关、主办单位变更须提供原主办单位、主管机关意见,新主办单位、主管机关资质情况及相关文件;
7、更名后出版单位章程、原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8、组织机构代码。
注:申报材料一式十份。
1、期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登记地的,由主办单位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局窗口提出申请,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2、期刊变更主管机关的,由其主管机关与拟接管期刊的主管机关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局窗口提出申请,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3、期刊变更刊期的,由期刊主办单位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局窗口提出申请,省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后,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期刊刊期变更为周刊的,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此项目无官费,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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