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申办对象:航行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小型船舶;
2、办理《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和《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可在指定的港口停泊、上下人员以及装卸货物。
1、所属公司申请函及证明书原件;
2、属首次办理,还应提供国家交通部同意从事港澳航线货运的批件、船舶营运证、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及检验证书等。
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由窗口办理人员直接受理,按规定内容审核,经处领导审批后办理。
1-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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