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1、经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2、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
3、符合标准的相关资料。
1、《农业部畜禽遗传资源输出申请表》;
2、畜禽遗传资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协议(复印件);
3、与境外进口方签订的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原件)。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农业部畜禽遗传资源输出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送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评估或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20个工作日(评估或者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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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批准的单位,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名称、性别、代次、数量、交易金额及海关报关单复印件报农业部备案。
问:审批内容有哪些?
1、输出用途是否明确;
2、是否符合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
3、是否对境内畜牧业生产和畜禽产品出口构成威胁;
4、是否有合理的国家共享惠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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